15120778377 15203011921
律师简介更多>>

  孙敬芳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法援团成员,黑龙江大庆人,副教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工作,曾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转入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从业以来,代理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案件,深受...【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琼海孙敬芳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正文

合同变更达不成一致 解除合同应有补偿

来源:琼海孙敬芳律师网  作者:琼海律师  时间:2014-08-29

  【案例】李某于2012年1月1日进入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2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A公司生产区。2013年8月1 日起,公司为响应市政府“腾笼换鸟”号召,陆续整体搬迁至经济开发新区,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李某等员工表示 “离住家太远、不方便”,不同意到新厂区上班。2013年8月26日,公司向李某等员工发出《报到上班通知》,通知8月30日前至公司新厂区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李某等员工回函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李某每天也坚持到原工作地点上班。2013年9月15日,公司对李某准备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关系。9月20日,公司报工会同意后便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决定。9月 23日,公司将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邮寄送达李某。李某收到A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与其就经济补偿进行了协商,在不能和解的情况下,9月25日李某诉至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本人4个月工资。劳动人事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李某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此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李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最后,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A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即2个月工资结案。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变更达不成一致,解除合同是否有补偿?

  【评析】

  当前,各级政府为实现优化工业布局、加快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往往会要求企业整体从城区搬迁至郊区。对于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地搬迁我们应当给予支持,对因此带来的劳动者上班路途远和照顾家庭不方便等难处我们也应当给予理解。劳资双方如果因为企业搬迁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同时,我们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重大项目、扶持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须高度关注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搭建理性对话的平台,督促企业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从而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恩施市谭绍杨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120778377 15203011921

添加微信

孙敬芳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