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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敬芳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法援团成员,黑龙江大庆人,副教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工作,曾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转入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从业以来,代理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案件,深受...【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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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

来源:琼海孙敬芳律师网  作者:琼海律师  时间:2014-08-29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责任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3.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理事责任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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