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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敬芳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法援团成员,黑龙江大庆人,副教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工作,曾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转入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服务,从业以来,代理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案件,深受...【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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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来源:琼海孙敬芳律师网  作者:琼海律师  时间:2014-08-29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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